网站地图 | 邮箱登录 | 电子所务 | English | 中国科学院
 
首页机构设置科技成果研究队伍合作交流研究生与博士后学会学报文化党群园地科学传播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文化 > 文化活动
关于征求《遥感所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意见的通知
2007/12/25 | 编辑: | 【 】【关闭
关于征求《遥感所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意见的通知
作者:所工会
所内各分工会: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所职代会制度,推动我所民主建设,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保护和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研究所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科学院研究所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经我所职代会常委会研究, 制定《遥感所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征求意见稿)》及《遥感所人事争议调解实施工作细则(征求意见稿)》等文件。现将征求意见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对以上两个(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请以纸质或以电子文档的方式提交所工会。
2、截止时间:2007年12月20日
3、联系人:王克新
4、联系方式:电话:64842380,电子邮箱:wkx@irsa.ac.cn


附件一:      遥感所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职工参与研究所民主管理的权利,根据《中国科学院研究所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结合我所实际,实现研究所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研究所实行所长负责制,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为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讨论研究所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推动遥感科学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在研究所党委领导下的职工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所领导联系群众、依靠群众办好研究所的重要途径。
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引导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
第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与任务
第六条 职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所长年度工作报告和资产财务工作报告;审议所长任期目标、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等,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全员聘用合同制总体方案、职工奖惩条例、劳动保护措施方案、集体福利基金和福利费的使用原则、参加社会保障体系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经所务会或扩大会议审定,所长颁发实施;
3、会同有关部门,民主评议、监督研究所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并提出奖惩建议;
4、征集、整理提案,反映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监督检查提案的落实情况。
第七条 职代会的任务:
1、协助党政部门推进研究所创新文化建设,组织发动广大职工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勤奋工作;
2、充分调动科技人员为主体的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促进研究所的改革、发展、和谐和稳定,促进研究所多出成果、多出人才、多出效益;
3、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密切联系广大职工,如实反映职工合理建议、意见和要求,征集、整理和督促落实职工代表的提案;
4、加强职代会自身建设,组织职工代表的学习培训和活动,不断提高职工代表的参政议政能力和整体素质。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八条 职代会每届五年,原则上与所党政领导班子任期同步。
第九条 每届职代会第一次大会选举产生常设主席团。大会主席团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由5至9人组成,其中科技人员不少于二分之一。职代会常设主席团成员出现空缺时,应按规定程序予以补选。
第十条 职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方为有效。遇有重大问题,经党委、所长、职代会常设主席团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经过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十一条 研究所工会委员会承担职代会常设机构的工作职责,负责职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职代会应定期向全体职工公布工作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四章 职工代表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和院有关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本所职工(含合同制工人和项目聘用人员)均可选为职工代表。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的本所职工,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1、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本职工作;
2、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密切联系职工群众,热心公益事业,关心研究所改革发展;
3、具有一定的政策法律水平和参政议政能力。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其中岗位聘任人员一般不少于二分之一。职工代表的产生,应以处、室为单位(或处室部门联合),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人数一般为全体职工总数的15%左右,职工代表实行届内常任制,可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1、在职代会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向职代会提出提案;
3、监督检查职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
4、参加职代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模范遵守研究所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不断提高政治觉悟、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做好本职工作;
2、维护研究所的整体利益,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了解并如实反映职工的建议、意见和要求;
3、认真执行职代会的决议,做好职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按照规定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五章 职代会与所长
第十九条 职代大应积极支持所长依法行使职权。职代会常设主席团,可根据情况,建议所领导召开座谈会,与职工代表协商解决有关问题。

            第六章 职代会与工会
第二十条 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职代会常设主席团,即研究所工会委员会。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任期一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由所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二:     遥感所人事争议调解实施工作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推行岗位聘任制是我院用人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为了及时调解和妥善处理我所人事争议,保障本所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据人事部“人发[97]71号”《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文件精神及《中国科学院人事争议调解试行办法》,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遥感所设立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负责调解研究所内部人事争议。调委会办事机构设在所工会。
第三条 调委会依法调解遥感所用人部门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下列人事争议:
1. 有关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合同发生的争议;
2. 有关工资、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3. 有关奖励、惩处发生的争议;
4.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人事争议。
第四条 用人部门与职工为人事争议的当事人。
第五条 调解人事争议应遵守以下原则:
1. 当事人自愿申请,依据事实及时调解;
2. 同当事人民主协商;
3. 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法规上一律平等;
4. 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第六条 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所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当事人对调解不服的,可以在30日以内向院人事争议调解指导委员会申请再调解,也可以直接向有关机构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章 调解组织
第七条 调委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1.工会代表;
2.人事部门代表;
3.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代表。
第八条 调委会设立主任1人,由工会代表担任;副主任2人,由职工代表担任。
第九条 人事争议调委会职责:
1. 依照法律、法规调解本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2. 对职工进行人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人事争议的预防工作。
第十条 调委会成员应当由熟悉工会业务、具有一定人事法规知识、办事公道、为人正派、密切联系群众的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 调委会要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做好调解登记、档案管理和分析统计工作,定期召开例会,会议由主任主持。
 
             第三章 调解程序
第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在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的形式向单位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中国科学院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申请表》。
第十三条 调委会接到调解申请后,按下列内容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受理:
1. 是否属于人事争议,不是人事争议的(如民事纠纷)不予受理;
2. 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做好记录,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3. 经审查决定受理的人事争议,调委会应在4日内通知双方当事人;如不受理,应向当事人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 一旦发生人事争议的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申诉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调解。
第十五条 调委会按下列程序进行调解:
1. 及时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调查应作笔录,并由调查人签名或盖章;
2. 调委会主任主持召开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参加调解会议协助调解;
3. 调委会应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依照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公正调解;
4.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签署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调解不成的,应做好笔录,并在调解意见书上说明情况。
第十六条 调委会调解人事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十七条 调委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要求其回避:
1. 与人事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2. 与人事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影响公正调解的,调委会对回避申请应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工会和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评 论
  相关新闻
版权所有:中国科学院遥感应用研究所 Copyright.2009
地址: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大屯路甲20号北 北京9718信箱
京ICP备05080539号 京公网安备110402500008号